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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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6)辽0522执恢2号,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6)辽0522执恢2号。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梁吉国所有的位于桓仁满族自治县黑沟乡黑沟村的四处林权,林权证号:桓林证字(2007)第1100010号,面积116.5亩的所有权归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凤全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李凤全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公示期满后,如亮吉国不配合办理林权变更手续,发证机关依法对梁吉国的林权证1100010号林权证进行变更。
特此公告
桓仁满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5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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